原创石凯丽宁河法院
生活中,并不是人人都有属于自己的车辆。同时,因汽车租赁无需办理保险、无需年检维修、车型可随意更换等优点,也受到国内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青睐。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以租车代替买车,把买车、养车的包袱丢给租赁公司,从而达到既方便出行又节约成本的目的。但租赁来的车辆发生故障时,修理费用由谁来承担呢?我们从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说起。
基本案情
年7月15日,张某从租车公司处租赁保时捷卡曼小型轿车1辆,并自租赁公司处将案涉车辆提走。次日上午,案涉车辆在驾驶中出现第一次故障后送修,当日晚修好被提走。年7月17日上午,案涉车辆再次发生故障,经张某与租车公司协商,该车辆被拖至租车公司指定汽车修理厂,目前处于维修中。双方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租车公司以张某操作不当致使车辆涉水后二次打火造成发动机报废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张某赔偿保时捷轿车财产损失89,元(依鉴定为准)及停运损失24,元,并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申请对车辆损失进行鉴定。诉讼中,张某以其与甲、乙、丙、丁四人合伙租车、且车辆发生故障时非由其驾驶为由,申请追加甲、乙、丙、丁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追加。庭审中,维修工魏某作为证人出庭,其表述第一次故障是起动机问题,主要原因是电瓶不是原装,比原车小;第二次故障是发动机内部问题,主要是排气管改装造成;同时称没有发现车辆涉水问题。另查,案涉车辆有十多年的车龄、更换过电瓶,系原告第一次向外出租。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车辆损失是否有依据。本案中,案涉车辆有十多年车龄,且第一次向外出租,在租赁后第二天即发生故障,根据证人的描述,第一次故障是起动机问题,主要原因是电瓶不是原装;第二次故障系发动机内部问题,主要是排气管改装造成;案涉车辆未发现涉水问题。从原、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