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杨晓伟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和对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该案一次性了结,减少了我们三方的诉累,把我们的损失降到了最低。”某食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激动地说。
案情回顾
某食品公司从外地购买了制冷设备,一段时间过后设备发生故障,但此时该设备已过质保期,设备出售方检查后发现设备确实存在问题,需要进行维修,故与食品公司签订了维修合同,食品公司依约支付了部分设备维修款。维修后,制冷设备仅运转3个月便再次发生故障,食品公司拒绝支付剩余维修款。食品公司为保证正常生产,对设备修理事宜进行了招标,某维修公司中标,维修公司与食品公司签订了第二份维修合同,食品公司再次支付了部分维修款。在设备维修过程中,维修公司建议食品公司停产配合维修,否则将对整套设备造成不利影响。食品公司未采纳维修公司停产的意见继续生产,制冷设备始终无法正常运转,最终严重影响了食品公司的产能。食品公司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两份维修合同,二被告赔偿制冷设备损害造成的损失20万元。维修公司亦提出了反诉,要求食品公司支付剩余维修款。
调解过程
该案涉及两份维修合同、三个合同主体、多种法律关系,而制冷设备先后经过两家公司维修,究竟是何原因导致设备损坏三方各执一词难以查清。面对食品公司和维修公司提交的两份司法鉴定申请,阿城法院民二庭法官杨晓伟凭借多年民事审判经验,认为通过司法鉴定未必能够确定责任主体,盲目启动司法鉴定只会进一步扩大企业损失,遂释法明理,引导三方当事人互相让步,最终三方就赔偿事宜形成一致意见,达成调解协议,案结事了。三方当事人对阿城法院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办案人员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给予了高度评价。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更是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立足点,每一个案件的依法公正审结,都是一次对营商环境的优化。下一步,阿城法院将继续秉持司法为民的理念,在每一起案件审理中坚持“调为主,和为贵”的思路,高效能动,巧调慎审,持续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营商环境的健康发展奉献力量。
供稿:霍世光
原标题:《两份维修合同?三个合同主体?看法官如何调解化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