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日看攀枝花音量不在大小,心中都

12月4日是我国第四个“国家宪法日”

12月4日是我国第四个国家宪法日,也是第十七个“全国法制宣传日”。4日上午,我市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讲好讲好宪法故事,进一步弘扬宪法精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黄正富,市委副书记虞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谢忠华等市领导参加活动。攀枝花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光旭向市民发布了年度全市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王东/摄影

王东/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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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黄正富领誓

(王东摄影)

市委副书记虞平致辞

(王东摄影)

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谢忠华主持活动

(王东摄影)

市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光旭发布典型案例

(王东摄影)

活动中,发布了年全市法院十大典型案例,并宣布了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改造后正式启用。升级改造后的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整合了全市法律咨询、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等职能,实现了全市联网、上下联动、资源共享、高效统一的公共法律服务功能,成为司法行政系统服务群众的“窗口名片”。

王东/摄影

在庄严的国歌声中,全体参加活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面对国旗进行了宪法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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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12.4”宪法宣誓活动)

年全市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1:谢虎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年至年,被告人谢虎出于收养目的,在没有办理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先后两次在攀枝花市东区密地桥北飞马巷停车场从路人处购买2只野生猕猴,饲养在该停车场门卫室旁,后被他人发现报告公安机关。经云南省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两只猕猴均系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裁判结果: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虎非法收购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鉴于被告人谢虎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谢虎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一审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2:刘有钢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基本案情:

年12月至年11月,被告人刘有钢在经营“香樟餐馆”餐饮业务中,非法将罂粟籽添加到辣椒面等调料中,用于烤鱼制作。年11月24日,被告人刘有钢向他人购买了9包共计克罂粟籽,通过快递公司邮寄至攀枝花市,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随后,攀枝花市仁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告人刘有钢经营的“香樟餐馆”进行了检查,对该餐馆内尚未使用完的辣椒面、芝麻调料进行了现场提取。同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刘有钢带回接受调查,刘有钢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经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检测,送检的上述辣椒面、芝麻中均检测到罂粟碱、吗啡、那可丁、可待因、蒂巴因。经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标本馆及国家大科学装置中国西南野生生物种质资源库检验,上述扣押的9包疑似罂粟籽均为罂粟,且有部分种子有活力,萌发率均大于50%。

裁判结果: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有钢作为经营餐饮业务的人员,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罂粟籽,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对扣押在案的9包罂粟籽予以没收。一审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3:滕守昆等人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滕守昆、蒋小东、房川、滕守灿为在帮人处理车辆交通违章业务时方便查询车辆信息,违规在其手机下载安装“四川公安交警警务云平台”(以下简称警务云平台)APP软件,并通过非法获取的用户名及密码登录网站平台,对相关车辆的交通违章信息非法查询。其中,被告人滕守昆于年1月8日在其使用的手机上登录“警务云平台”查询车辆信息条。被告人蒋小东于年1月10日至1月22日,在其使用的手机上登录“警务云平台”查询车辆信息条。被告人房川于年1月8日至1月22日在其使用的手机上登录“警务云平台”查询车辆信息条。被告人滕守灿于年1月12日至1月20日,在其使用的手机上登录“警务云平台”查询车辆信息40条。经四川省公安厅网络安全保卫总队认定:《四川公安交警警务云平台》和四川公安交警警务云平台APP计算机信息系统属于国家事务类网站。

裁判结果: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滕守昆、蒋小东、房川、滕守灿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其行为均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法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分别判处滕守昆有期徒刑九个月,判处房川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处蒋小东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滕守灿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对公安机关扣押的各被告人用于犯罪的手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4:饶挺信用卡诈骗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饶挺于年3月11日在中国农业银行米易县支行申办了一张卡号为××××的金穗贷记卡。年4月至年10月期间,被告人饶挺在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多次使用该信用卡累计透支本金.10元。年4月至6月,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未全额归还欠款本息。案发前后,被告人饶挺陆续归还了部分欠款,截止年8月8日中国农业银行报案时,被告人饶挺仍欠中国农业银行本金.10元。年8月10日,米易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饶挺到该局接受调查,被告人饶挺于次日自行到米易县公安局,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院审理中,被告人饶挺向中国农业银行归还了全部欠款。

裁判结果:

米易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饶挺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合计金额.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饶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饶挺已归还所有欠款,并自愿认罪认罚,缴纳了罚金,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其宣告缓刑对其所在社区不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法判决被告人饶挺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元。一审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5:李某医院、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年3月12日10时50分,李某某在医院(医院)住院待产,各项检查均无异常。当晚22时,诊断:1.GIPO孕40+2周宫内单活胎头位临产;2.持续性横枕位;3.胎头下降停止。医院建议行剖宫产术终止孕娠,李某某及其母亲签字同意,手术剖宫产一男婴。年3月16日,医院以“术后第17小时至今均间断性发热,体温最高时为39.5度”为由,建议李某某转医院(医院)。医院诊断为“特指产褥感染、子宫切口感染、宫腔感染”、“产科术后切口感染(腹壁),孕娠期短暂性高血压,双肾积水”,收入住院。年3月21日,医院在李某某及其家属同意的情况下,对李某某行“全子宫切除术”。经李某某申请,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于年4月29日鉴定李某某的致残程度为陆级伤残。为此,李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医院、医院给予赔偿。诉讼中,李某某申请对医院、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司法鉴定。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在《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项下记载:1.医院对李某某术后预防感染、抗生素选择有欠妥之处。常规预防感染,抗生素的使用应在术前0.5~2小时内使用,常用药物为头孢一代或二代,但该院在术后23:10分使用克林霉素及替硝唑预防感染,显然在抗生素的使用上存在欠妥之处。2.医院存在对李某某剖宫产术后查体观察不力的过错。李某某剖宫产术后从3月13日至3月16日出现间断性发热,体温波动在38~39.5℃,转至医院检查:腹部可见一长约12cm横向手术切口,切口上缘明显红肿,质硬,压痛,皮温高,下缘红肿较上缘轻。挤压切口见脓性分泌物。阴道通畅,伴血性分泌物,有异味。由此可见该院存在对李某某剖宫产术后没有做到认真查房及时发现皮肤切口已有感染异常情况的过错。鉴定结论:医院对李某某剖宫产术后选择抗生素预防感染欠妥及李某某间断性发热寻找原因时,对腹部切口查体不认真仔细,对腹部切口感染化脓起到了加重病情的作用,延误了及时诊治;李某某被行全子宫切除术与医院的诊治行为无因果关系。

裁判结果: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未按照诊疗常规在李某某剖宫产术后对其适当的使用抗生素,且未认真查房,以及时发现李某某的皮肤切口已有感染的异常情况,致李某某腹壁切口感染、子宫切口感染,最终行全子宫切除术。医院对其诊疗行为存在重大过错,其过错与李某某的损害后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判决医院赔偿李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9元。

案例6:张泉与攀枝花市西佛寺景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年7月30日13时,外地游客张泉与亲友在攀枝花市西佛寺景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佛寺公司)经营的攀枝花市西区水上世界冲浪时,在拍照、摄像过程中,不慎滑倒摔伤。受伤当日至年10月22日,张泉在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1.左内踝开放性骨折;2.左内、外、后踝关节骨折;3.左踇趾皮肤挫裂伤。张泉住院期间西佛寺公司垫付住院费用.87元、门诊费.43元、护理费元。张泉出院后委托成都清远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情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张泉的伤残等级为十级、误工期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90天、后续治疗费为元。事发时,西佛寺公司在事发的经营场所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

裁判结果: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张泉到西佛寺公司经营的冲浪池冲浪,其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参加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娱乐项目时,对危险性应具有清楚地认知和判断能力,其对自身安全负有谨慎注意义务。在西佛寺公司已作出安全提示的情况下,张泉在冲浪池仍用手机拍照、摄像,导致其自己摔倒受伤,其未尽到对自身安全的谨慎注意义务,是引起本次损害后果发生的直接原因,其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事发时,西佛寺公司在事发的经营场所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对冲浪的安全注意事项进行了提示,但冲浪游玩项目本身就具有危险性,西佛寺公司未对张泉在冲浪池使用手机拍照、摄像的行为及时制止,其也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张泉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根据事发原因、过错大小等综合因素,确定张泉自行承担70%的责任,西佛寺公司承担30%的责任。

案例7:袁某某与胡某某、胡某甲、肖某某、攀枝花市第二十三中小学校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袁某某出生于年10月10日,被告胡某某出生于年7月5日,袁某某、胡某某两人在被告攀枝花市第二十三中小学校同班就读。胡某甲、肖某某系胡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学校在平时的教育过程中向学生进行了相应的安全教育。年11月3日上午课间活动结束后,袁某某与胡某某在行至2至3层之间楼梯时,胡某某突然抱住袁某某的腿,袁某某因此摔倒在楼梯上并受伤。事发后,其班主任老师对袁某某及时进行了询问,袁某某休息片刻后继续上课。事发后第三天,袁医院进行相应检查并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右膝后叉诊断止点撕脱骨折;右膝前后交叉韧带外侧副韧带挫伤;右侧股骨及胫骨骨骺端挫伤;右内外侧半月板后角损伤”,出院医嘱休息1月,生活护理等。年3月30日,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袁某某为玖级伤残;护理90日;后续治疗费需元。原告支付鉴定费元。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胡某某和学校共同承担原告人身损害赔偿费用合计元。

裁判结果: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所受伤害发生在学校上课期间,事发时原告袁某某、被告胡某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袁某某的受伤由胡某某的行为直接导致,胡某某的监护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告市第二十三中小学校在平时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中,进行了相应的安全教育,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且对被告胡某某突然实施的导致原告受伤的行为无法预见,事发后学校工作人员及时进行了询问处理,没有教育管理过错,不应承担责任。遂判决被告胡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胡某甲、肖某某赔偿原告袁某某各项损失.84元;驳回袁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8:余桂蓉与攀枝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纠纷案

基本案情:

余桂蓉于年从攀枝花市矿务局多种经营总公司(以下简称多经公司)退休。年2月,多经公司将本公司历年来退休的所有在世人员的养老金统计后,填报了《攀枝花市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费用情况表》,报攀枝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审批,以便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纳入社会化发放,即由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管理并委托银行直接发放,不再由原单位发放。在该表中余桂蓉项填写为:退休前标准工资元、退休待遇75%、退休金退休生活费86元、生活补贴21元、川劳险(94)23号20元、每年7月1日正常调整22元、统筹费用合计元。年初,余桂蓉向市社保局反映该表未按川劳险〔〕39号文的规定增资20元,致使其退休金被少发,请求市社保局核查。市社保局经核查后答复,余桂蓉已享受了按规定增加的20元待遇,不存在未按规定漏发情况。余桂蓉不服该答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四川省劳动厅发川劳险〔〕39号《关于一九九四年内企业离退休的人员计发离退休金的通知》的规定,企业职工在一九九四年内办理了离、退休手续,其离、退休前按省政府川府发〔〕77号文件规定实际增加了工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另增加20元。原告于年10月退休,故应按此文件执行。现多经公司报送的《费用情况表》中有一个项目是按川劳险〔〕23号文计发的20元,结合本案查明事实,年增资文件只有川劳险〔〕39号文,故该20元就系按川劳险〔〕39号文的规定计发的。原告认为被告计算养老金错误,并请求撤销复查决定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9:李祥与攀枝花市仁和区金江镇人民政府、攀枝花市仁和区金江镇阿基鲁社区居民委员会行政强制拆除案

基本案情:

年3月15日,在攀枝花市仁和区金江镇阿基鲁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阿基鲁社区)主任、书记、攀枝花市仁和区金江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金江镇政府)相关人员、金江镇“综合执法队”等人员参加下,相关人员对李祥搭建的彩钢棚进行了拆除。在拆除现场,金江镇政府有关人员宣布:“今天我们是来协助阿基鲁社区,对这个社区的违章建筑全部进行拆除……”。在对李祥搭建的彩钢棚拆除过程中,李祥与金江镇政府有关人员发生了争执,“综合执法队”人员将李祥按倒在地,将其控制后送到了金江镇派出所。年11月李祥向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金江镇政府拆除行为违法。

裁判结果: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李祥的诉讼请求,李祥不服提出上诉。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金江镇“综合执法队”的人员参与了对李祥搭建的彩钢棚的拆除活动。虽然金江镇政府称政府部分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并非参与居委会的整治活动,而是对居委会工作的支持和帮助。但是金江镇政府的该说法本身就存在矛盾,不能成立。一方面,被上诉人称其没有参与居委会的整治活动,即没有参与拆除李祥彩钢棚的活动;另一方面,却称其到达现场是为了对居委会的整治活动,即拆除活动的支持和帮助。而实际上金江镇“综合执法队”的人员也给予了“帮助”,即控制了李祥,将其送到了派出所,为顺利拆除其彩钢棚起到了积极作用。根据该“帮助”行为的具体内容,金江镇政府实质上是实施了对李祥彩钢棚的拆除行为。在诉讼中金江镇政府并未提供证据证实相关人员具有执法资格,亦未提供证据证实金江镇政府享有对李祥搭建的彩钢棚具有拆除的法定职权。故金江镇政府对李祥搭建彩钢棚的拆除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属违法行为。遂撤销一审判决,确认金江镇政府对李祥搭建的彩钢棚拆除行为违法。

案例10:罗中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年5月10日,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仁和区人民法院)以()川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罗中发支付攀枝花市仁和区顾地得亿塑胶经营部欠款元。该判决生效后,罗中发拒不支付该欠款,申请人于年6月27日向仁和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仁和区人民法院于年7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罗中发以没有履行能力为由拒不执行。仁和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查明,罗中发在年10月20日至年12月30日期间先后购买了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B款元、东方红·满堂红年金保险(分红型)和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B款元。罗中发购买上述保险后,用其于年9月30日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攀枝花分行)开设的账号××××支付了上述保险费。从年9月30日至年1月24日,罗中发的农业银行攀枝花分行账号××××共注入资金16万余元,支出16万余元。

年1月16日,仁和区人民法院将罗中发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于年3月11日将罗中发抓获归案。年3月14日,罗中发的亲属代其付清()川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所判决确定的欠款及相应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全部款项元。

裁判结果: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执行人罗中发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执行人罗中发庭审时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代其履行了原判决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根据被执行人罗中发的犯罪性质及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罗中发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一审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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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在我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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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七日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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