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洛阳,郭先生私人定制的豪华宝马车价值万,由于一点小故障被送到修理厂维修,维修人员私自开出去,发生碰撞事故导致车基本报废。郭先生与维修厂因赔偿产生纠纷。郭先生的豪华宝马车属于私人定制款,价格昂贵,因为车存在一点小故障,郭先生就找到一家规模还算大的修车厂进行维修。然而,到了第二天郭先生接通了维修厂的电话,负责人告诉他,宝马车出现了车祸,已经处于报废阶段,请郭先生前来协商处理事故。挂断电话,郭先生马上前往事故发生的现场,经过与维修厂员工了解事发的过程后,向他们说道,幸好开的是我的宝马车,否则你们4个人的命也不知道在哪里,并要求赔偿。原来,郭先生豪华宝马是定制款的X6,车辆配置高,总价值有万,关键是全市只有郭先生这一辆车。由于前几天车子出现小问题,就找到了经营规模比较大的修理厂。没有想到的是,好好的车竟然出了车祸。经过调查之后发现,维修厂的员工在虚荣心的驱使下,开着宝马车出去炫耀,结伴同行的还是有维修员工的3个朋友。
突然,宝马车撞到了变电箱,车辆出现侧翻的情况,安全气囊也被弹出来。尽管宝马车损害很严重,但是车里的人都平安无事,也是不幸中的万幸了。郭先生看到车辆的现状非常地生气,便指责维修工不可以为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把车半夜开出去,要是车子配置高,你们的命说不定早就没有了。但是,维修员工却说只是去试车,并没有想怎么样。郭先生回怼道,试车需要前往距离维修厂几十公里的地方吗?你们维修厂就是让半夜试车呢?维修员工自知理亏,就没有再多说了。这时,维修厂的负责人敷衍地对郭先生说,这件事情都是他们的责任,他们会尽快处理好的,到时候通知您过来。郭先生见负责人态度诚恳就没有再追究下去。过了一个星期,维修厂没有与郭先生联系,郭先生很是生气,就跑到维修厂告知他们要把送往4S店维修,那里有专门的配件,说不定还能修好车。没有想到,维修厂不仅当场拒绝了他,还在网络上造谣,说郭先生的宝马车是3手车辆,最多也就值20来万,这明显地就是欺诈他们。
看到这个信息,郭先生很是无语,当场去找维修厂的负责人,出示购买记录以及转账记录。同时,郭先生告知维修厂现在他已经不想和你们私下解决,会走正规途径。
然后,郭先生先是对车辆的损坏程度进行专业的评估,然后准备把维修厂告上法庭,相信这种处理方式肯定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自身损失不会太大。这下,修理厂的人表现很慌张,一旦打官司,肯定会给维修厂带来影响,店里的生意肯定变得凄惨,甚至要关门倒闭,光想想就觉得不划算。最终,维修厂的负责人在网络上给郭先生道歉,并承诺会把宝马车按照原厂原件修理,肯定让郭先生满意。维修厂负责人要是事发当天就这种态度,肯定不会有后续的事情。1、维修工未经郭先生同意,私自驾驶车辆,属于侵占罪还是盗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非法占有他人私有财物,涉及的盗窃金额较大的行为被认定为盗窃罪。
郭先生是把车放到维修店维修,而维修工为了满足个人的私心与虚荣,私自把车辆开出去,属于非法占有郭先生的车辆。当郭先生认定车辆丢失,则维修工属于盗窃罪。而侵占罪是指虽然没有得到郭先生的同意,但是对方知道会把车开出去。维修员工把郭先生开出去声称是试车,如果郭先生知道维修店会这样做,则维修工属于侵占罪。2、维修工未经车主同意私自驾车,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应该谁负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规定:没有经过车主同意,导致发生了交通事故,应该由驾驶人负主要责任,赔偿损失。当车主存在过错行为,也应该承担部分赔偿。维修工私自开车出去,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应该由维修工与维修店负责。同时郭先生不存在过错行为,不需要承担责任。
3、郭先生与维修店口头协议是否生效?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双方签订合同,可以使用书面、口头等多种形式。事发之后,维修店的负责人告知郭先生本次事故都是维修店的责任,他们会把车辆维修好。郭先生也同意这种处理方案,双方之间的协议属于口头协议,受法律保护。对此您怎么看?留言参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