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项目中,能源设备质量合格是项目正常运转核心要素。但是能源项目往往设备技术复杂、项目运转周期长,很多问题都是在项目验收后才逐步暴露。
基于成本和运转需求的考量,设备质量缺陷暴露后,企业也会优先选择维修、更换配件等方式尽量维持设备运转。
但是在此过程中,如果没有注意保留证据,则有可能导致证据灭失,造成有理无据、行权无力的局面。
探讨一、因取证不利败了官司
年4月,大唐闻喜公司起诉华创风能,主张华创风能向其提供的50套风机发电机组及设备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经过多次维修调试,仍频繁故障不能正常发电,交付两年仍达不到试运营的验收标准,因此诉请要求华创风能更换50台风力发电机组及设备,并支付各项费用1.62亿元。
根据大唐闻喜公司起诉状所描述的事实,华创风能在设备已经延期一年多交付的情况下,安装调试人员一直未能到位。
大唐闻喜公司不得已通知华创风能后,委托其他第三方公司提供后续供货和技术服务。安装调试期间发现华创风能所供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第三方公司尽力维修更换但不能解决根本问题。
后大唐闻喜公司委托北京鉴衡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对设备进行了评估分析,显示设备存在设计与生产制造缺陷,建议进行机组重新选型更换。
该案中,华创风能经法院传唤,未到庭亦未发表意见。该案经太原中院审理认为,大唐闻喜公司的证据均为在未经华创风能确认现场及鉴材的情况下单方委托进行的鉴定,也未经过公证机构进行公证,不具有客观公正性,不予采信,因此大唐闻喜公司未能证明设备存在质量问题。
大唐闻喜公司亦申请在诉讼中对设备是否符合质量要求进行司法鉴定,但太原中院认为,由于设备已经由第三方公司维修更换,导致设备质量问题的引发主体具有多样性和不可确定性,故法院认为鉴定后无法确定责任主体,驳回了鉴定申请。
最终,太原中院驳回了大唐闻喜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大唐闻喜公司又因此产生了高达万元的诉讼费损失。截至本文发表之日,公开途径未查询到该案是否经二审审理。
维修减损时小心别丧失了鉴定基础
基于机械设备的专业性,在一方主张设备出现质量问题时,往往会寻求通过司法鉴定程序确定设备质量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但实践中有时候会出现一种尴尬的情形:卖方不配合维修或已无力维修的情况下,为了不停工停产,买方只能先求助于第三方维修机构,再与卖方协商解决。
而一旦第三方进行拆卸设备、更换配件后,卖方则可能以设备系因第三方原因导致故障,或因更换了第三方的配件后导致已无法查明设备交付时的状态,进而主张无法对设备交付时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鉴定,双方陷入无尽的扯皮纠缠,这对于买方显然是极为不利的。
二、买方应当这样主张质量瑕疵
1.从质量问题初次暴露之时,就应当强调证据的留存
机械设备的质量协商往往是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尤其大型、复杂、精密设备的采购和安装,在场地、人工、产能等方面每天都涉及到巨额的成本。
因此极少有买方发现质量问题后即刻要求退货更换的,大多数会经历反复的维修过程。
而实践中,卖方往往在维修初期,仍会秉持友好合作的态度,全力配合维修。在此阶段双方的关系基本也还能保持融洽,而随着维修工作的持续,双方逐渐发现维修已无法解决质量问题后,则会发生纠纷。
而随着维修工作的持续,双方逐渐发现维修已无法解决质量问题后,态度则会趋向于撇清责任、保护自己。
因此,对于企业来说,应当树立日常证据保留意识:
(1)使用电子邮件、书面信函等可长久保存的方式发送重要文件。现场或电话沟通的,条件允许时可录音录像,或结束后及时发送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函等,以书面形式固定沟通结果。
(2)使用电子邮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