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自古以来就把房子当成安身立命之所。从《汉书·元帝纪》中:“安土重迁,黎民之性;骨肉相附,人情所愿也。”到辛亥革命中孙中山先生提出“居者有其屋”,房子对于中国人而言是一份依托,一份保障,同时也是一种情结。
但是当业主欢天喜地拿到属于自己的住房时,猛然发现“新房还没入住,就被水淹得一塌糊涂;入住不到一年,外墙漏水引起了家具发霉……”,在发生此种种问题之后,业主经常苦于寻找责任承担主体,本文将详细阐述房屋外墙渗水后不同情形下的维修责任以及损失赔偿责任承担主体。
一、在房屋保修期内,房屋外墙渗水的维修责任由谁承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均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此保修期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起算点可理解为主要是约束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施工单位之间)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此保修期以交付之日起为起算点可理解为主要是约束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业主之间)。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对于业主而言,从房屋交付之日起5年保修期间内,如果是因为房屋质量引起的渗水,那么房地产开发商就应该承担维修责任,如果是因业主自己违章搭建引起的外墙渗水,则应该由业主自身承担维修责任。
二、在房屋保修期过后,房屋外墙渗水的维修责任由谁承担?
在房屋交付之日起5年保修期后,根据《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据此,住宅外墙属于住宅共有部位,此时业主可以申报住宅专用维修基金进行维修。但是若是别墅区的外墙渗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别墅应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不属于住宅共用部分,故别墅区在保修期后房屋的外墙渗水由别墅所有者单独承担维修责任。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申报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程序如下:
(一)业主大会成立之前,此时住宅专用维修基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
(二)业主大会成立之后,此时住宅专用维修基金由业主大会负责管理的:
在房屋保修期过后,并不只有通过申请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唯一途径维修房屋外墙。根据《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对于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设备具有进行养护、维修的义务,如果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未及时、有效履行住宅共用部分的维修、养护义务,则业主也可向物业公司主张承担部分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在5年保修期后,若存在业主在保修期内已向物业等相关单位进行过报修,但房地产开发商一直未履行维修义务,并以房屋已过质保期进行抗辩,法院认为房地产开发商仍要承担房屋外墙维修责任。
三、房屋外墙渗水引起的损失,由谁来承担?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保修期内,由于房屋质量问题引起的外墙渗水导致的业主损失,应由房地产开发商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若是不可抗力或者业主自身违章搭建引起的,则由业主自行承担。
总的来说,若房屋仍然处于保修期内,由房屋质量问题引起的外墙渗水问题,业主可要求房地产开发商承担房屋外墙维修责任以及外墙;若房屋已过保修期,则业主可申请住宅专项维修基金进行房屋外墙的维修,但是若物业公司未尽到对房屋外墙的维修、养护义务,业主也可向物业公司主张相应的维修责任。
附相关法条: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规范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履行下列义务:
(一)落实消防、安防人员和措施,确保消防、安防监控设施正常使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防和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二)负责业主共有道路及其他公共场地的清扫保洁,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垃圾清运,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环境卫生;
(三)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养护、维修;
(四)做好物业养护、维修、更新及费用开支的记录,妥善保管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财务账册,建立物业服务信息平台,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五)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工作应急预案,及时处理物业服务中的突发事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 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文/宁洁,作者系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律师,法学博士,湖南省律师行业领军人才第一期培养对象、长沙市优秀青年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