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住宅维修资金使用新条例出台意见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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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6日,凤凰网房产从石家庄市住房和建设局获悉,为规范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工作,防范维修资金使用风险,维修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参照省内外地市的做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拟定了《石家庄市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工程项目分期付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石家庄市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工程项目分期付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提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监督管理水平,防范和化解维修资金使用风险,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号)、《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要求,现将我市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工程项目分期付款工作规定如下:一、适用范围长安区、新华区、裕华区、桥西区使用维修资金的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维修资金拨付采用分期付款形式:(一)工程造价总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二)施工合同有约定或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相关业主提出申请的(须符合付款方式、比例规定)。二、付款方式及流程(一)付款方式。付款方式分为首期款和尾款两部分,各为合同约定工程造价总额的50%。(二)提出申请。申请人按照维修资金申请流程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三)首期资金划转。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核准使用维修资金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首期维修资金通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划转到位。

(四)尾款划转。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人持竣工验收合格文件和有关财务票据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尾款划转手续。三、有关要求(一)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申请人应严格按照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总额和施工期限使用维修资金,确保核准使用的维修资金使用到位。(二)做好维修工程合格验收。施工完成后,申请人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开展验收,电梯及消防等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及时向有关技术部门申请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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