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讲堂第13期业主拒缴物业维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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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讲堂

编者按

望奎法院以创建学习型法院为载体,成立青年干警读书班,隆重推出“法官讲堂”和“诵谈讲传”两个平台,由法官或法官助理结合生动的审判实践为您讲解典型案例、普及法律知识,由青年干警通过“诵经典美文、谈读书感悟、讲法官故事、传法治精神”四种形式,坚定法治信仰,传递法治声音,打造望奎法院特色文化品牌。

本期主讲人

刘春玲

年7月出生,毕业于黑龙江大学,现任望奎县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内容摘要

业主拒缴物业维修基金是否合法?

年3月,被告乙公司取得某小区大厦底层、二层房屋的产权,乙公司未支付过上述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年9月,原告甲经征求业主表决意见,决定由业主大会代表业主提起追讨维修资金的诉讼。业主大会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就其所有的大厦底层、二层的房屋向原告缴纳专项维修资金。被告乙公司辩称,其于年获得房地产权证,至本案诉讼有6年之久,原告从未主张过维修资金,该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同意原告诉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依据上述规定,维修资金性质上属于专项基金,系为特定目的,即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而专设的资金。它在购房款、税费、物业费之外,单独筹集、专户存储、单独核算。由其专用性所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纳并非源于特别的交易或法律关系,而是为了准备应急性的维修、更新或改造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由于共有部分的维护关乎全体业主的共同或公共利益,所以维修资金具有公共性、公益性。《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项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义务。”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义务是一种旨在维护共同或公共利益的法定义务,其只存在补缴问题,不存在因时间经过而可以不缴的问题。

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门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缴纳专项维修资金是业主为维护建筑物的长期安全使用而应承担的一项法定义务。业主拒绝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并以诉讼时效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原标题:《第13期:业主拒缴物业维修基金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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